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的救助措施?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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