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相關政策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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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否擴大了保障對象范圍?
答:根據民發【2020】125號文件規定,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在民發【2019】62號文件規定情形的基礎上補充增加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兩種情形。據此,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其他情形按照民發【2019】62號文件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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