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規定:
第五章 供養形式
第二十三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分散供養和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尊重特困人員本人意愿,合理選擇救助供養形式。鼓勵采取多種形式,支持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分散供養;優先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第二十四條?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其親友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村(居)民委員會、受委托的代養人和供養對象三方應當簽訂代養協議,約定三方的職責和財產、遺產的處理辦法及受委托的代養人和護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簽約方的考察和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督促約定服務事項落實到位。
第二十五條?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特困人員本人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以及供養對象財產處置辦法等。
未滿16周歲,屬于城鎮戶籍的,就近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屬于農村戶籍的,就近安置到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
特困人員患精神病需要集中供養的,應當由專門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集中供養服務。接收患有傳染病特困人員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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