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洛陽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的通知》規定:
第二章?特困人員認定
第七條?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嚴格規范、高效便民;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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