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群眾積極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河南省應急管理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應急〔2023〕103號)和《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洛政辦〔2020〕12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澗西區應急管理局制定《澗西區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
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信件等方式提出書面反饋意見。電子郵箱:lyanjianju@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文件征求意見”;信函郵寄地址:澗西區天津路85號綜合辦公樓311室,澗西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郵編471003),請在信封上注明“文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1月18日。
?2023年12月20日
澗西區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
辦 ?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群眾積極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河南省應急管理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應急〔2023〕103號)和《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洛政辦〔2020〕12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澗西區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和獎勵工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再重復獎勵。
第三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稱舉報人)有權向澗西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鼓勵生產經營建設一線的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四條??澗西區已開通“12350”安全生產投訴舉報電話,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網絡、信函、來訪等方式,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區應急管理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事故隱患(含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一)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包括重大事故隱患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所造成的一般事故隱患。
(二)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按照國家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三)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1)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2)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
(3)違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4)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5)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6)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7)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8)生產作業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三違”現象突出的;
(9)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工作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
(10)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五條??舉報內容應當詳細說明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形、被舉報單位名稱、相關證據和舉報人姓名及有效聯系方式。舉報人對同一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不得同時向多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重復舉報,重復舉報不再受理。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條??對實名并有聯系方式的舉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區應急管理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對舉報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人,并說明理由。以下情形不予受理應向舉報人說明:
(一)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非法違法行為的;
(二)依法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的;
(三)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內事項的。
第七條??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對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各單位、各部門應運用微信公眾號、視頻號、宣傳單、宣傳欄等方式廣泛宣傳本辦法。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工礦商貿企業和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本舉報受理方式。
第三章 ?舉報核查
第八條??舉報事故的核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4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舉報事故隱患的核查,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區應急管理局)按照屬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須”原則,確定是否屬于本級核查范圍。經確定屬于本級核查范圍的,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開展核查工作的街道辦事處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核查確認舉報事項屬于一般事故隱患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督促相關責任主體整改到位。
核查確認舉報事項屬于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區應急管理局)移送具有法定處理權限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核查工作原則上應當在30日內完成,由核查單位、部門制作核查報告,并于核查工作完成后7日內交至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區應急管理局)存檔。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核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認舉報事項是否屬實;
(二)舉報事項發生單位的概況,包括單位名稱、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持有各類證照情況、單位負責人情況以及近期生產經營狀況等;
(三)舉報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生產安全事故舉報須說明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舉報須說明后續行政處罰、責令整改及整改結果驗收情況,一般事故隱患舉報須說明隱患整改結果驗收情況等。
(四)反饋舉報人情況,包括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的情況;
(五)獎勵建議。
第四章 ?舉報獎勵標準
第十條??舉報獎勵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的原則。
第十一條 ?對實名舉報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后依法給予獎勵。
(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后,符合省、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從其規定。
(二)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經查證屬實后,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給予獎勵1000元,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獎勵2000元。
(三)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其他事故等級符合省、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不予獎勵: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受理的舉報,且按照本辦法施行前的規定不應予以獎勵的;
(二)對事故的舉報仍在事故報告規定時限內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隱患及非法違法行為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被查處的;
(四)舉報的事故隱患及非法違法行為已經整改完畢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隱患及非法違法行為已經由新聞媒體曝光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隱患及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屬無法聯系的匿名舉報,或者時間、地點、危害等信息不完整、舉報時間不及時導致無法核查的;
(七)舉報人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特定責任和義務人員的;
(八)屬于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的,或屬于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正在處理過程之中的;
(九)舉報人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 ?舉報獎勵兌現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區級財政預算,并接受審計部門、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十四條??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部門給予有功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的發放:
(一)對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經核查屬實且符合獎勵條件的,實行一事一獎勵,應在核查屬實后30日內辦理獎勵手續。
(二)對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核查屬實的,實行一事一獎勵,應在核查屬實后30日內辦理獎勵手續。
(三)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3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確有特殊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六條??參與舉報事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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