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300171125094X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洛澗)應急罰〔2023〕11號
處罰決定時間:2023年6月16日
處罰結果: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
處罰事由:2022年11月6日,庫管員陳XX進行吊裝危險作業時,公司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上述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的規定。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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