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2、國務院令《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04項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實施機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3、建設部、衛生部第53號令《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令)第四條:“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4、《關于印發<河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和<河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發放標準(試行)>的通知》(豫衛監〔1997〕26號)第二條:“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發放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原則。省衛生廳主管全省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發放工作,并負責跨省(區)和跨市(地)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許可證發放工作。各市、地、縣(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市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所在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權限,負責轄區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發放工作。第四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和從事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都必須到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 |
履責方式 | 受理責任:應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錯誤;初審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審查責任:對申請人申請的事項進行書面材料形式及內容審查或現場踏勘;告知許可利害關系人。 決定責任: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應申請人申請依法對行政審批事項作出是否準予變更或延續的決定。 送達責任:衛健委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證書;準予許可的事項應當在市衛生計生委網站公告。 事后監管責任:市衛健委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做出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做出的違法違規行為。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追責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義務,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3、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5.在衛生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務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定的罰款、沒收財務單據的;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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