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1)國外出生人員入境時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2)國外出生人員出生地所在國家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證明;(3)國外出生人員的父親(或母親)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4)國外出生人員父母已婚的需提交結婚證;(5)國外出生人員屬非婚生育的,申請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說明;(6)出生證明上無父親信息且申請隨父落戶的,需提交國內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7)上述證明材料是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在翻譯件上加蓋翻譯公司印章,同時提供翻譯公司資質復印件。
以上有關申請材料應當交驗原件。派出所按照規定辦理完出生登記手續后,應留存出生證明翻譯件和親子鑒定證明原件;對出生證明原件不能留存的,應留存復印件,同時在出生證明原件上注明出生人員已辦理戶口登記,并加蓋戶口專用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件不能留存的,應留存復印件,并對原件作剪角處理;其他材料留存復印件。
國外出生人員入境時持有外國護照,申請回洛落戶時,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定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國籍認定材料。
出國、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戶口在國內的,在其父或母處落戶,其父母均定居國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處落戶。
辦理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公安部《關于對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1]9號)、《河南省公安機關戶政服務管理工作規范(試行)》(豫公治明發[2008]511號)、《關于做好國外出生人員戶口登記等工作的通知》(豫公治明發〔2017〕340號)。
辦理程序: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核材料后當場辦理并錄入電子檔案。對群眾提供的證件或材料有疑問的,經社區民警調查后辦理。
辦理權限:派出所戶籍民警。
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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