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是全國第24個稅收宣傳月,今起,市國稅局在本報開設專欄“新常態·新稅風?國稅助力創業路”,開展相關稅收宣傳,敬請關注。
為積極配合財政政策實施,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家出臺一系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此項減稅政策的出臺,促進了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和市場經濟的發展。
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對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小微企業享受到更大實惠。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正好3萬元,可以免稅嗎?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增值稅。月銷售額正好3萬元的小規模企業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2.小微企業月銷售額是如何確定的?
答: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提供應稅服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假定某小微企業稅款繳納以1個月為申報期,其中1月銷售額1.5萬元,2月銷售額3.5萬元,則1月可免稅,2月必須全額納稅。
3.以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假定某小微企業稅款繳納以1個季度為申報期,其中1月銷售額1.5萬元,2月銷售額3.5萬元,3月銷售額2萬元,第一季度的銷售額合計為7萬元,則該季度可免稅;假如該企業3月銷售額4.5萬元,第一季度的銷售額合計為9.5萬元,則該季度必須全額納稅。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并分別適用該稅種的免稅規定,而不應將當月的銷售額和營業額合并計算。若未分別核算的,則將被依法核定銷售額、營業額,并可能因此喪失免稅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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